索引号: 016004217/2019-00056 发布机构: 陕西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9-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陕西省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9-21 15:56:50 浏览次数:

陕体办发〔2019〕87号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体育社会组织:


经陕西省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陕西省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体育局

                        2019年9月20日


附件

 

陕西省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陕西省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陕西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在陕西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体育总会负责对体育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具体实施。体育社会组织应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条  担任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体育事业,热心公益活动,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领导驾驭能力、社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体育社会组织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应精干高效,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五条  体育社会组织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妨碍相关体育活动,损害会员、非会员、体育爱好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换届、变更、注销、财务报告、财务审计、对外交流、舆情处置等重要事项上,应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或报批。

第七条  发起成立奥运会项目的体育社会组织,应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内外重大赛事活动的保障条件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体育社会组织举办或承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和拒绝会员单位和个人参加培训。

第十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加强体育外事工作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一条  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陕西省境内举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须在赛事活动举办30日前向陕西省体育局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宣传体育正能量,制定信息发布流程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和明确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责任人,发生舆情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有效处置。

第十三条  体育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体育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风险防控机制,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的监督,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应接受陕西省体育局及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财务审计。在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体育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合同约定规范管理和使用,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43-12〔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