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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17X/2012-00010
发布机构:宝鸡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2012-07-05 00:00:00
名  称: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细则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2-07-05 13:58:42

关于印发《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杨陵区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2009年《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现制定了《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原2007年6月省体育局颁布的《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运动员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技术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标准)。《标准》可登陆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www.Sport.gov.cn)进行查询。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审核权

第四条 省体育局审批授予全省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一级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各市体育部门审批授予行政区域内的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各市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行政区域内的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各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限于授予本区域内运动员相应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章 申请条件 期限 程序

    第八条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条 运动员申请技术等级,必须如实填写国家体育总局最新统一印发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各级别申请表可登陆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www.sport.gov.cn下载)共一式两份,另附制证一张两寸照片。经各相关单位负责人逐级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批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原件待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由运动员或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体育局,经审核合格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市体育局,审查合格后,送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二)省各项目管理中心及时审核汇总申请材料统一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报市体育局审核、审批。

    (二)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省青少年体校从外省引进的队员代表陕西参加全国比赛和代表省青少年体校参加省级比赛成绩达到二级的,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以上等级(含二级)的比赛必须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列入年度比赛计划,并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标准》的竞赛。各市体育局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年度的比赛计划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在省级比赛中,按照名次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项目,甲组可申报二级,乙组只可申报三级,其它组别及参加测验的运动员不能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的成绩同时达到两个

以上(含两个)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的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拟授予一级运动员的,在陕西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

    (二)拟授予二级运动员的,在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辖区内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已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陕西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授予运动员等级后一周内,将正式批文及运动员相关信息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具体内容应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名称、比赛时间、比赛名次/成绩、所属单位和授予等级的称号及编号。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消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体育局将不定期对省内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有权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省体育局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省体育局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技术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审批单位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体育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省体育局备案后实施。

主办:宝鸡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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