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少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更新小区、广场健身器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和中心城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新建居住小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健身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配建侧身设施,落实公共体育场馆全面开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的健身需求,不断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
我市全民健身场地、健身器材主要有自筹自建和上级捐赠建设两种方式,按照《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中省资金援建的健身场地及捐赠的健身器材,均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受赠方要切实做好运动场地和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如有损坏及时张贴公告,提醒健身群众,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2022年8月我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对辖区内体育健身器材进行排查,对室外健身器材进行维护和更新,对无使用价值的健身器材及时拆除。近年来,我局积极争取中省全民健身项目补助资金,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作项目,对各县区健身场地设施场地进行了更新提升。由于全市超期及损坏器材存量较大、更新配建资金缺口较大,逐年更新改造覆盖面有限,整体提升周期较长,敬请谅解!
2023年,我局将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充分利用体彩公益金,不断扩增运动健身场地,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更新维护健身器材,积极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品质,不断满足群众高质量健身需求。
本提案由市住建局协办。市住建局依据政策做了大量相关工作:
一是相关政策性文件。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进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止。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是市住建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指导基层住建局督促边区物业企业落实健身器材日常监督维护责任,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小区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查。确保腐蚀、损坏的健身器材及时发现、及时报修,保证器材完好率,杜绝不安全隐患。(二)指导县区住建局信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建设时间久远的老旧健身器材场地,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确保健身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三)结合“四型”社区建设,督促物业企业积极在小区内宣传《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引导小区居民自学践行文明规范,同时督促物业企业对小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是市住建局的下一步打算。(一)督促边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公共秩序管理与共用场地、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修,确保小区内活动场地能够物尽其用;同时加强加大监管力度工,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小区内的健身器材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物业维修保养及更新。(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整合有限土地资源,盘整土地重新规整小区道路、绿化,合理利用小微地块、边角地,规划建设共用活动场地,建设儿童游乐设施、老年健身器材等。(三)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居民爱惜公共设施,加强自我监督的意识,鼓励群众实行自我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保证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宝鸡市体育局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海增录,电话:0917-336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