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体育局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陕西省体育局授权省单项体育协会、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一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学习、研究、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陕西省体育局备案。
第五条 裁委会在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单项体育协会指导下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经省体育局批准后,可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六条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项目管理中心代行裁委会的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对省各行业体育协会开展好的项目,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审批部分项目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有一定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裁判的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的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省体育局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西安体育学院可审批本院校所设项目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审批对象为西安体育学院在校学生,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审批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第十五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1月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省各单项协会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体育局及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备案;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省各单项协会备案;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才能参加体育竞赛裁判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竞赛裁判员聘用
第十九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和聘请该次竞赛的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二十条 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的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市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为技术等级三级以上。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上年度的考核成绩和比赛执裁水平进行选派。
第二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单项协会年度比赛选调的裁判员,须经我省本项目管理中心同意后派出;国际大赛、全运会、城运会等重大比赛选调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同意后派出。
第二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2、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3、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4、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5、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6、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2、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3、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工作;
4、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在竞赛执裁实行回避制度。裁判员到赛区后,要遵守不与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为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尽可能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考核部门至少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和考核,各赛区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管理部门每2至4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表彰活动,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一条 由省体育局或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聘请的裁判员,累计两次无故不能担任裁判工作者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暂停注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防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三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